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财政部商有關部門确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财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給予适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标準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範圍内确定,可以分為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标準由财政部商有關部門确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已被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确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七條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将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
第八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門負責将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二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金年会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内,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集體研究通過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我校按月将國家助學金委托銀行發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
第十五條 地方财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我校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我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