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财政部商有關部門确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五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門負責将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我校按照上教育廳給出的名額進行評選。
第四章 評 審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九條 我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将評審結果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彙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複并公告。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我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我校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金年会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财政部商有關部門确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别、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财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給予适當補助。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已被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七條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将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
第八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門負責将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并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二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于11月15日前批複。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我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地方财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我校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我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