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學 生 獎 勵

發表于: 2020-10-26 點擊:

第一節  基本要求

一百一十二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或學生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百一十三  學生獎勵包括獎學金、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等。

一百一十四  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學生均有資格參評。

一百一十五  獎學金和學生先進個人獲得者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奮發向上;

(二)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勞動,願意為同學服務,愛護公共财物,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素質;

(三)勤奮學習,努力掌握所學專業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學習任務,積極參加學術、科研和實踐活動,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學習成績達到所規定的要求;

(四)模範遵守國家法令,遵守校紀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良好制度和安定團結的局面;

(五)堅持鍛煉身體,講究衛生,積極參加公益勞動、文娛活動、體育活動、軍事訓練,做到身心健康。

一百一十六  凡評獎、評優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備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一)保留入學資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三)退學試讀的;

(四)因學習成績降級後的第一個學年;

(五)違反法律或校紀,受到法律制裁、學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紀律處分或團内處分的;

(六)有兩門及以上考試不及格的;

(七)軍訓成績不合格的;

(八)所住寝室被評為不合格寝室的。

一百一十七  獎學金、學生先進個人獲得者必須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具體條件。

一百一十八  所有獎項的評定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标準對學生進行綜合考評,堅持遵守評選條件,履行評審程序。

第二節  學校獎學金

一百一十九  學校獎學金均每學年評定一次。

一百二十

(一)具體條件

1.所有學校在籍的全日制學生均有資格獲得學校獎學金;

2.學習成績優秀,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前20%,原則上以學習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進行推薦。

(二)等級、比例、金額

學校獎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比例為0.5%,标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獎學金比例為1%,标準為每人每年600元;三等獎學金比例為1.5%,标準為每人每年300元。

(三)學校獎學金的頒發遵守下列規則:

1.因各種原因休學、停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沒有參評獎學金資格;

2.獲得學校獎學金的學生,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違法行為者,終止或退回原獲得的獎學金,并取消違紀當年的學校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百二十一  獎學金評選程序

(一)團支部和班委會幹部、學生代表組成評審小組核查學生成績,并按名次和比例确定初選名單,報二級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審核;

(二)經二級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審核後張榜公示,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确定正式名單,報送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彙總後,交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一百二十二  獎學金管理與評審機構

(一)學校成立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由主管學生工作、教學工作、财務工作的校領導負責,成員由學生處、教務處、财務處、招生就業處、校團委等部門及組織負責人擔任。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二)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是獎學金管理和評審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修改獎學金管理條例,領導和監督各項獎學金評定工作,審批各項獎學金獲獎名單,讨論和決定有關獎學金的其他重要事項。各二級學院設定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單位獎學金評定工作。

第三節  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評選

一百二十三  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包括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先進班級。

一百二十四  三好學生

(一)學習名次、綜合測評名次均在班級或專業前20%

(二)三好學生評選比例為參評學生總數的3%

一百二十五  優秀學生幹部

(一)學習成績在班級或專業前50%,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或專業前30%的學生幹部;

(二)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比例為參評學生總數的2%

一百二十六  優秀畢業生

(一)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資格參評優秀畢業生:

1.連續三年獲校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号者;

2.連續兩次獲校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号,一次獲校優秀團幹部或優秀團員稱号(同一學年獲多項稱号按一次計算)者;

3.一次獲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或優秀團員稱

号(同一學年獲多項稱号按一次計算),一次獲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或優秀團員者;

4.一次被評為校優秀黨員者;

5.在校期間綜合表現特别優異,對學校、二級學院和班級等有特殊貢獻的具有榜樣作用的優秀學生。

(二)具體條件:

1.綜合測評名次在班級或專業的前50%

2.畢業實習成績優秀。

(三)優秀畢業生評選比例為應屆畢業生總數的3%

一百二十七  先進班級

(一)具體條件

1.全班同學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四項基本原則,認真開展各種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活動,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積極上進,要求進步的同學多;

2.全班同學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關系融洽;誠實謙虛,尊敬師長,文明禮貌;勤儉節約,愛護公物,講究衛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同學能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無違法違紀行為;能認真執行大學生行為準則,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同不良行為做鬥争;

4.班級學風嚴謹,同學學習态度端正,學習勤奮,全班同學必修課學習成績優良達70%以上,不及格率低;

5.經常開展健康有益的課外活動,積極參加校、二級學院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和文體比賽并取得較好成績;同學自覺鍛煉身體,體育達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團支部組織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級制度;學生幹部能以身作則,團結協作,積極努力開展各項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7.無不合格寝室。

(二)先進班級評選比例為二級學院班級總數的15%

一百二十八  評選程序

先進個人由學生所在班級評議推薦,二級學院依照評選條件和評選比例評審,并将名單張榜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後,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由學校批準。先進班級由班級在總結自評的基礎上向二級學院提出申請,二級學院根據評選條件進行初評,擇優推薦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後,由學校批準。

第四節  共青團團内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評選

一百二十九  共青團團内先進個人、先進集體包括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先進團支部、社會實踐先進集體。

一百三  優秀團幹部

(一)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前30%的團幹部;

(二)優秀團幹部評選比例為二級學院團員總數(大一新生除外)的2%。

一百三十一  優秀團員

(一)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為前30%

(二)優秀團員評選比例為二級學院團員總數(大一新生除外)的3%。

一百三十二  社會實踐先進個人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前50%者,有資格參評社會實踐先進個人:

1.參加校級以上三下鄉社會實踐志願服務隊,有突出事迹的;

2.參加四個一活動,表現優秀、事迹突出且有實踐證明和調研報告的。

(二)社會實踐先進個人評選比例不超過學生總數(除畢業年級外)的0.5%

一百三十三  先進團支部

(一)具體條件

1.凡能帶領團員健康成長和奮發成才,并在團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中表現優秀的團支部,均可參加評選;

2.支部是班級的政治核心,能帶領支部全體團員、青年,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并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緻;

3.支部全體團員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和校規校紀的言行;

4.支部能組織全體團員、青年,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專業文化知識。必須建有一個理論學習小組;

5.支部全體成員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做到文明就寝和文明就餐;

6.支部認真履行組織工作制度化條例

7.支部與班委會工作配合的好;

8.積極參加校院團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并完成好團委交給的各項工作。

(二)先進團支部各學院限報總數比例如下:團支部總數110個,可申報1個先進團支部;團支部總數1020個,可申報2個先進團支部;團支部總數30個以上,可申報4個先進團支部。最佳團支部各二級學院限報一個。

一百三十四  社會實踐先進集體

(一)三下鄉等社會實踐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志願者服務隊;

(二)活動的開展能做到有組織、有領導、有行動計劃、有落實措施、有總結材料。

一百三十五  評選程序

先進個人由學生所在團支部民主評議推薦,二級學院團支部依照評選條件和評選比例評審,并将名單張榜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後,報校團委審核,由學校批準。先進團支部,社會實踐先進集體由班級團支部在總結自評的基礎上向二級學院團委提出申請,二級學院團委根據評選條件進行初評,擇優推薦報校團委審核後,由學校批準。

 

 

 

 

 

 

 

 

 

 

 

 

 

 

 

    

第一節  處分的原則和種類

一百三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于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學生,如其情節輕微尚不夠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或學院給予批評教育,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督促其改正錯誤。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一百三  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後果輕微,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分、處理:

(一)主動配合調查,有悔改表現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造成違紀的;

(三)協助學校查處違紀事件,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經學校認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處理的。

一百三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從重處分、處理:

(一)違規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包庇他人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或知情人威脅或打擊報複的;

(三)受到紀律處分後,屢教不改的;

(四)勾結他人從事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策劃或帶頭參與群體性違法違紀事件的;

(六)涉外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七)其他經學校認定為應給予從重處分、處理的。

第二節  違紀行為及處分

一百三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一百四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含休學期間),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被逮捕或判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百四  打架、鬥毆,侵犯人身權利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争端,促使打架事态發生并擴大者,或邀集他人為自己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雖未動手打人,但在現場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擴大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毆打他人而未傷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緻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緻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夥鬥毆的為首者或策劃者(無論本人是否在場),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參與結夥鬥毆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園滋事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打人造成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持器械打架者(無論在現場是否使用),加重一級處理;

(八)打架後被打者以私了為名索要财物,給予警告處分;打架者強行要求被打者私了,加重一級處理;

(九)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視後果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提供僞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者故意提供僞證,加重一級處理。

一百四  偷竊、詐騙、侵吞、勒索、損壞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偷竊、詐騙、侵吞、勒索行為之一,涉及财物價值不滿100元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涉及财物價值在100-400元之間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涉及财物價值超過400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公安機關确認有偷竊、詐騙、侵吞、勒索行為但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百四  學生在校期間,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按下列規定分别給予處分:

(一)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觀看賭博者應給予警告處分;

(三)組織賭博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特别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多次參與賭博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因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者,參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加重處分。

一百四  收聽、觀看、閱讀、制作、複制、傳播、販賣含淫穢、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書刊、圖像、網頁的,或者其他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百四  對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男女學生在公共場所和校園内做出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威脅、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強制與對方戀愛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酗酒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酒後滋事者,加重處理;

(三)僞造、變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證書、印章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隐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侮辱、謾罵、诽謗、誣陷、恐吓他人,經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評優、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拒絕、阻礙國家公務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破壞環境衛生,亂扔廢棄髒物,在建築物、公共設備上亂塗、亂畫,違章張貼,破壞草坪、花卉、樹木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擾亂學校課堂、食堂、圖書館、宿舍、會場等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經勸告不聽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私自下江、河、水庫、池塘等遊泳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所造成的後果自負;

(十三)對其他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百四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構成違紀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竊取、洩露他人穩私、商業秘密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号,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百四  違反學校關于寝室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寝室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準,随便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寝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員,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及被留宿學生,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對提供寝室給他人作同居場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不經請假夜不歸寝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擾亂寝室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不遵守寝室樓作息時間,寝室樓關門後攀爬窗戶、護欄、陽台、私自開啟防火應急通道門等出入宿舍樓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協助逃寝者給予記過處分。不聽勸阻強行外出者或者晚歸鬧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違反寝室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擅自在寝室飼養寵物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其他違反學生寝室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百四  對考試違紀、作弊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生在考試中被學校認定為違紀的,給予警告處分:兩次違紀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學生在考試中被學校認定為作弊的,給予記過處分:兩次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百四  對曠課(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和未經請假擅自離校的學生,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無故曠課,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1.當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當學期累計曠課11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當學期累計曠課2145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當學期累計曠課466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當學期累計曠課60學時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不經請假擅自離校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一百十條  在生産教育實習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一定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極其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節  處分的實施

一百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管理

(一)學生紀律處分在學校行政領導下,由分管校領導負責,學生處具體組織實施。

(二)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校公寓管理科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建議;

(三)學生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校團委負責調查、取證,并向學生處提出處理建議;

(四)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由保衛處依據司法機關調查情況或處理結果向學生處提出處理建議;

(五)學生其他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的學院、會同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并向學生處提出處理建議。

一百  各學院負責本單位的學生紀律處分,具體由學院主管領導負責。各級學生黨團組織和學生會組織應積極予以配合;

一百  各項處分由有關學院提出意見報學生處審核(考試違紀處分由教務處現場處理,處分後履行手續,并送學生處備案存檔)。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處審核,留校察看處分需主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處分需經校長會議讨論決定;

一百  學生錯誤事實發生後,各學院要立即組織查證。對已調查清楚的學生違紀事件,要向學生處及時上報書面說明和相關材料,同時溝通處理意見;

一百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鑒定性結論。

一百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拟處分學生調查所認定的其違紀事實、拟給處分、處分依據,告知拟處分學生其應享有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認真做好記錄。拟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記錄人做出文字說明。

一百  學校拟對學生處以開除學籍處分時,學生可以在

接到拟處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超過期限未提出申訴要求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利。放棄申訴權利的,不得再次提出申訴要求。

一百  處理意見明确後,由二級學院填寫一式兩份處分表,學生處批準或協調批準。處分決定一般要在錯誤事實核實清楚後一周内做出;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一百  處分決定做出後,學生處應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處分決定書由學生處起草,編号,加蓋學校公章後下發。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處分決定做出後10個工作日内,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在回執上簽字。如學生本人拒絕簽字,則由送達人在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

學校應當将處分(處理)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分(處理)學生本人,由被處分(處理)學生本人簽字領取。

無法直接送達處分(處理)決定書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留置送達。學校将處分(處理)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被處分(處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處分(處理)當事學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親屬拒絕簽收處分(處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當事學生仍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将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決定書确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用挂号方式郵寄給被處分(處理)學生。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證。挂号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緻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執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被處分(處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在地方公開發行報紙上刊登公告,同時,在學校的公告欄、校園網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一百六十條  處分決定書視情況及時在全校範圍内公布,對涉及個人隐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主管校領導決定是否公布。

一百六  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院學生時,由學生處協調處理;在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有權對違紀者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一百六  根據學生處分形式不同設定處分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6個月、記過處分期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12個月,處分到期按學校處分處理規定程序予以解除。在察看期間又發生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一百六  各學院對于違紀學生的違紀事實、違紀處理意見及對違紀學生進行的思想教育等情況要及時通報違紀學生家長。

一百六  學生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包括原始材料、處分決定書、送達回執等。

一百六  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享受獎學金者,受校紀處分後,獎學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學年評選獎學金資格;

(二)享受國家助學貸款者,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立即終止貸款并追回已貸款項。經一個學期以上考察,對錯誤有較深刻認識并有悔改表現,可恢複其貸款;

(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節  處分解除

一百六  記過以下處分解除,自處分下達之日起,半年内認真改正錯誤,遵紀守法,再無任何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可按照程序進行處分解除。

一百六  學生受到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在處分期滿半年後,如果認錯态度誠懇,在德智體美勞方面表現突出,學習成績高于上學期,經本人申請、班級民主評議和二級學院審核,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一百六  學生解除處分,應向所在二級學院遞交書面申請,經所在班級學生評議通過,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後,填寫《學生解除紀律處分審批表》,報學生處和學校主管領導批準。

一百六  受處分學生的處分材料及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裝入學生學籍檔案,因觸犯法律構成犯罪,但不予起訴的學生,所給予的校紀處分不予解除。

一百七十條  學生處分不解除者,不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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