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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考試管理辦法

成人教育部 發表于: 2018-09-05 點擊:

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考核學生學習成績的重要手段,是檢查教學情況的重要措施,對函授教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義。因此,嚴格考試制度,加強對命題、印卷、保管、傳遞以及考場組織等工作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考試管理辦法。

一、命題

第一條:考試命題以教材和教學大綱為依據,命題範圍以不超過全學期該門課程已講授内容為宜,連續講述二或三個學期的課程,每學期的考試以本學期講授的内容為主。試題覆蓋面達到課程全部内容的90%,難易搭配比例為3:3.5:2.5:1(基本:中等:提高:附加)

第二條:每門課程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每門課程均需命出兩套水平相當,難易适度的試題為期末考試題和補考題。試題的題量以大多數學生在規定時間内答完為宜,不能太少。兩套試題中決不允許出重複試題。

第三條:由校本部負責抽查考核的課程,由校本部負責組織命題。其它課程由任課教師負責命題。所有考試試題均需在考前一周内密封送到校本部,由校本部負責抽取其中一套試題作為考試用題,另一套留做補考用題。

第四條:試題卷面設計要求統一格式,要嚴格按照《黑龍江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标準出題格式》命題;兩套題均按卷面滿分100分出題,各大題、小題要标明分值;試題不準用題簽形式,因而試卷必須留出答題空間。要求試卷是打印稿。

第五條各科試題必須使用學校統一印制的試題紙。

第六條:命題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試題内容,如發現洩漏行為,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二、 試卷印制、保管、分發與傳遞

第七條 考卷的印制由學校指定專人在保密的條件下進行,做到準時、保質、保量、保密。

第八條 試卷保管員負責試卷的保管工作,要認真檢查試卷印刷質量和數量,準确分發、密封,考前任何試卷不準離開保管室。

第九條 監考人員負責試題的傳遞工作,考前到指定保卷室領取試卷,于考前五分鐘當場拆封發給學生,考試完畢當場将試卷清點密封,并填寫好考場記事表交帶回還卷處。

三、 考場組織

第十條 期末考試的考場,由學院成教部負責組織、安排,召開監考人員會議,做好考前準備和安排。

第十一條各門課程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一般情況下每天考三場,上午8:00—10:00,上午10:20—12:20,下午14:30—16:30 。

第十二條 考慮到函授教育學生的考試特點,考生的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座位間距在2個座位以上。

第十三條期末考試考場監考人數:80人以上考場以4名以上監考為宜;60-80人的考場以3名監考為宜;60人以下考場以2名監考為宜。

第十四條 考試日程表由成教部與系部協商确定,在考試前一周由各系部通知所屬學生做好考前準備。

第十五條在監考人員的選聘上,應以學院專兼職管理人員為監考,同時考慮年齡、性别、經驗等因素合理編排。

四、考試成績評定

第十六條 校本部抽考課程由校本部評定考試成績,其它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定。

第十七條 函授學生每門課程總評成績按期末考試成績評定。評定後的成績由函授系部轉發學生本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試卷不予評閱,被視為違紀,按零分處理,并在總分欄标出違紀字樣:

①用紅筆等規定以外顔色筆答卷者;

②把姓名、學号寫在非指定位置處者;

③在試卷上書寫與解題無關字樣者;

④在試卷上做明顯示标記者;

第十九條評卷要做到寬嚴适中,始終如一,在認真核對采分點後記入分欄,字迹要清楚,并且在試卷外封皮上簽名,評卷教師在更正自己評卷結果時,必須簽字。

五、監考人員職責

第二十條 考試設巡視員和監考員。監考人員由各系部選派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熟悉業務的同志擔任;巡視員由成教部選派,主要負責巡視考場,處理考試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考前必須參加培訓,認真學習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不經培訓不準監考。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必須佩帶規定标志,嚴格遵守考點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準在考場内吸煙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不擅離職守。

第二十三條 考前領取試卷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考試科目及數量,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四條 開考前20分鐘,監考人員攜試卷進入考場,考生入場前應檢查、清理考場。

第二十五條 開考前15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并監督考生将所帶物品放到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六條 考試前10分鐘監考人員應認真向考生宣讀場規則及該科考試的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 開考前3分鐘,監考人員分發試卷,并指導學生正确填寫姓名、學号等。如發現試卷差錯,應及時換備用試卷,遇有漏印、重印、錯印等,立即請示有關人員,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實施。

第二十八條 開考時間一到,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卷。同時要清點考場人數。

第二十九條 考試開始後,一名監考人員在前台監視,另一名監考人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學号、姓名是否正确,考生本人與身份證、學生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開考20分鐘後,禁止遲到考生入場。開考30分鐘後,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場。

第三十一條 監考人員對試題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衆答複,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闆書當衆公布。

第三十二條 監考人員要認真監督考生應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不得隐瞞袒護,并必須如實地将違紀考生的違紀行為填入《考場記錄》,沒收違紀證據,附在《考場記錄》後。

第三十三條 監考人員不準暗示、協助或支持考生違紀、舞弊。

第三十四條 監考人員對考生既要嚴格執行紀律,又要耐心熱情,不要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 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當衆宣布離終考所剩時間。

第三十六條 考試終了信号發出後,監考人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監考人員應認真核對《考場記事》的填寫内容。檢查試卷封皮上學生所簽姓名與試卷上是否相同及試卷份數與參考人數是否相符。認真填寫試卷封皮上欄目,并核對準确。

第三十七條 監考人員将試卷密封裝訂好,不能漏裝、錯裝或倒裝。

第三十八條 監考人員不認真負責,或違反本規定者,取消其監考資格,不再聘用。情節嚴重者将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六、考試規則

第三十九條 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聽從函授站監考人員和巡視員指揮。

第四十條 學生須帶學生證入考場,并将學生證放在桌上,以便監考人員查對,不帶學生證者不準參加考試。

第四十一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考室、座次參加考試,遲到30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不到30分鐘,不得離開考場。

第四十二條 考試時間,不得延長,要按時開卷和收卷,遲交試卷一律拒收。

第四十三條 考題除印刷不清或有錯字外,學生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問。監考人員也不作任何提示和解釋。

第四十四條 考場内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傳遞或交換答卷、調換座位,對違反考場規則者,巡視員和監考員有權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廢,并由學生所在系部報請成教處給予紀律處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并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如确有認識的,經成教處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四十五條 閉卷考試課程,除教師指定考試需用的繪圖儀器,計算工具、手冊外,不得夾帶其它任何與考試無關的通信工具等進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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